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返
回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返 回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返 回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返 回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返 回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返 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返 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
返 回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返
回